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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柳科通〔2024〕52号 关于印发《推动校企合作以科技创新赋能企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4-11-26 16:3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4〕47号)
2024-10-14 16:15
自治区科技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广西科创飞地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科发〔2024〕193号)
2024-09-29 11:15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科规字〔2024〕7号)
2024-07-31 10:50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三季度工业经济工作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4-07-29 10:30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创飞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科发〔2024〕122号)
2024-07-16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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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科通〔2024〕52号 关于印发《推动校企合作以科技创新赋能企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柳州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校企合作以科技创新赋能企业,加大对“一企一校”“一企多校”合作模式的支持力度,创造良好校企合作环境,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推动校企合作以科技创新赋能企业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1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推动校企合作以科技创新赋能企业 专项行动方案 为加快柳州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校企合作以科技创新赋能企业,加大对“一企一校”“一企多校”合作模式的支持力度,创造良好校企合作环境,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赋能企业转型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现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行动目标 通过实施该专项行动,促进柳州市科技型企业与国内知名高校院所在新产品和新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引进培育、竞争科技奖项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广泛开展问技高校活动,建立稳定的互动机制,搭建信息沟通的桥梁,共同促进高端人才流动,突破行业关键技术,整体提升柳州市企业的创新意识,营造良好的创新发展环境。 到2026年,推动柳州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建立广泛的校企协同创新合作关系,建立10个具有示范效应的校校企(校企)联合创新中心,建立并推广高层次人才“校企双聘”模式,引进“校企双聘”高层次人才10人次,新增20家自治区级创新平台,实施50项产学研合作项目,实现400个科技成果转化。 到2028年,为有研发需求的企业提供有力的平台支撑,建成校校企(校企)联合创新中心20个,引进“校企双聘”高层次人才20人次,新增40家自治区级创新平台,实施100项产学研合作项目,实现800个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稳定的校企合作机制和完善的校企合作生态。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需求调研,落实政策保障 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范围,重点对所属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规上企业与高校的合作基础进行摸底调研,掌握已有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探寻潜在的合作机会,确保调研的全面性和准确性。研究出台《柳州市校校企(校企)共建联合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重点鼓励和动员年度研发经费超过1000万元科技型企业与国内顶尖高校(985、211、“双一流”高校)及柳州本地高校院所建立三方合作关系,加快开展协同创新活动。 (二)加快推动企业与高校建立合作关系 采取建设校校企(校企)联合创新中心的形式,建立长效的产学研结合机制,对年度研发经费不足1000万元但与高校有前期合作基础的企业,推动科研项目合作,进一步深化合作领域;对没有建立合作关系的企业,帮助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针对存在的难点和痛点量身定制精准的对接思路和策略。完善以企业为主导的科研人才考核评价体系,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共同打造产教融合文化载体,设立产业学院、实验室、创新基地、实践基地等。 (三)加快建立人才共享和流动机制 建立健全以高校高层次科研人才入企开展科研活动为主要形式的“校企双聘”“校企互聘”等校企人才共享流动机制,实现科技人才资源共育共用和有序流转。持续支持在柳高校博士到企业承担科研职务和科技项目,通过实施“校企双聘”制度,鼓励高层次人才带领团队和资源到企业参与协同创新活动。建立校企双向取酬和成果共享分配机制,支持“校企双聘”人才在“双聘”期满后根据个人意愿有序流动。 (四)建立完善与产业紧密结合的学科专业 各高校院所将优势专业与柳州产业发展实际相结合,面向重点领域和高精尖紧缺专业领域加强学科专业建设,确保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相契合,在人员互聘、教师培训、技术创新、成果分配等方面不断完善有利于校企合作长效运行的保障措施和激励政策,培养大批产业需要的应用型、创新型人才。重点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规上企业技术领域与高校学科专业的精准匹配工作,迅速促成能精准匹配的企业和高校开展合作。 (五)强化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鼓励科研龙头企业主动与国内顶尖高校及本地高校的相关学科建立联系,以年度研发经费超10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为标杆,基于市场动态、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等需求,构建多主体、多层次的合作关系,形成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做好进驻的高校院所科研人员保障工作,包括工作场所、科研设备及研发资金等全方位支持。 (六)深化科技项目合作与成果转化。推动校企双方在横向课题开展深入合作,加强项目实施的跟踪服务,确保合作项目取得切实成效。重点做好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及平台建设等产学研协同创新合作,对符合条件的合作项目择优给予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政策的支持,择优推荐申报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推动大院大所的科技成果转化,建立本地高校成果转化机制,鼓励发布《高校科技成果清单》,有效衔接企业技术需求,有针对性地引入契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学科专业人才和科研资源。 (七)强化工作协同,市县联动推进工作开展。各县(区)、新区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强上下沟通、横向衔接,积极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及时向社会及高校院所发布企业技术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辖区内企业与相关高校院所对接沟通,帮助和指导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工作,协调解决校企合作在运行中的实际困难,做好跟踪服务,及时发现和收集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做好宣传和推广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坚持把推动校企合作作为当前我市一项重点工作来开展,形成政府引导鼓励、企业发挥主体作用、高校全面参与和社会广泛知晓的工作格局。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切实把实施校企合作作为促进我市企业提质增效发展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具体落实方案,精心实施,明确责任分工、时间进度、工作要求。 (二)加强政策保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措施,出台《柳州市校校企(校企)联合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等促进校企合作新政策,在项目立项、平台建设、奖励表彰和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使政策发挥更大作用,并结合工作职能适时制定出台和切实落实市级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合力推进校企合作目标达成。各相关部门有效联动、协同作战,疏通各关键过程节点,建立推动校企合作工作全流程服务体制机制。 (三)营造良好氛围。定期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评估,加强舆论引导,通过评价推出一批校企合作成功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给予表扬奖励。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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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4〕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更好规范自治区产业园区的设立、建设、运行和管理,推动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园区,是指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发展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特定区域,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区、示范园区)、产业园(区、示范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 第三条 产业园区应当按照战略要优、目标要清、风险要低、制度要顺、信息要畅、场景要好、产业要多、效益要高和设施一流、管理一流、服务一流、政策一流的目标要求,加快建设分布式协同式、数字化现代化、实业性开放性产业园区。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产业园区的设立、扩区、调区、退出等审批。 自治区园区办统筹全区产业园区设立运行、规划建设、政策制定、改革发展和管理考评等工作。 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依据职责管理全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区、示范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协同推进产业园区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为产业园区建设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五条 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出台涉及各类开发区及产业园区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各设区市发展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国家序列的产业园区。 第二章 设立、扩区、调区 第六条 产业园区的设立、扩区、调区,应按照下列步骤: (一)申请。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报材料提交要求见附件)。 (二)初审。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论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三)会审。自治区园区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对初审意见进行会商、核验,形成会审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特殊情况下,可由自治区园区办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将初审和会审合并进行。 (四)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申报设立产业园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四至范围明确,规划布局合理。 (二)主导产业明确,特色优势突出,产业链完整,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显著支撑和带动作用。 (三)产业基础良好,依托城镇社区、江河海港、公路场站、铁路枢纽,具备产业发展所需交通、通讯、用地、用能以及其他要素条件。 (四)符合新发展理念要求和安全生产规定。 (五)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健全,政策稳定和建设资金来源稳定,企业吸引力、产业集聚力和区域竞争力较强。 第八条 规范设立的自治区级产业园区名称,原则上依次为汉字“广西”、“设区市、县(市、区)名或区域特征或特色产业名”、“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 第九条 产业园区扩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产业园区发展趋于饱和,土地供应率达到80%以上,土地建成率达到70%以上,需要拓展新的空间。 (二)产业园区投入、产出强度等主要经济指标原则上高于全区同类型园区平均水平。 (三)拟拓展区域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四)近3年未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 落实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需要扩区的除外。 第十条 产业园区调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及设区市发展需要,对产业园区原批准范围空间规划进行调整的。 (二)产业园区原批准范围因地下资源、地质灾害等客观原因不再具备产业发展条件、需要搬迁的。 (三)产业园区原批准范围已转型为城市功能区,不再适合发展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的。 第十一条 产业园区管理实行“区政合一”或“管委会+公司”模式,推行一个管理机构、一套班子、多块牌子的管理方式,情况特殊的可结合实际实行跨区域代管。原则上设区市本级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不超过3个,县(市、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不超过1个。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应坚持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集约高效、产业特色突出的原则,构建“4+3+7”矩阵式园区布局。 第十三条 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集约节约用地,合理控制规模。其区域须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不突破生态保护红线。 第十四条 自治区组织编制全区产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各设区市组织编制本市产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各园区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应当建立产业园区用地保障机制,实行“标准地”供应。支持有条件的产业园区通过收购储备、合作经营、自主开发等方式,对闲置土地、低效用地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再开发。探索推进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第十六条 高标准建设“十有”产业园区。园区基础设施应达到“七通一平”,特殊需要的应达到“十通一平”。 第十七条 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合作共建产业园区,鼓励中央企业、地方国企、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参与产业园区建设。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 产业园区应当依据产业发展规划,鼓励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大、经济效益好、产业关联度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进入园区发展。 第十九条 产业园区应当依法实施市场准入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用地标准等的审查。 第二十条 禁止在产业园区建设下列项目: (一)采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的项目。 (二)生产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产品的项目。 (三)国家和自治区明令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一条 产业园区应围绕主导产业加强招商引资,重点引进培育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大型企业、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依托地区产业基础和特色资源延链补链强链建链,发展优势产业集群。 第二十二条 产业园区应当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因地制宜发展以高技术、高效能、高质量为特征的新质生产力,培育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新动能。 第二十三条 产业园区应用好用足各类政策,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大力实施“掌上办”、“免申即享”,确保惠企政策“应享尽享”、“直达快享”。 第二十四条 产业园区应按照投资、贸易、消费、资金流动、人员往来、物流畅通等便利化要求,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经营便利地示范区。持续完善园区服务标准体系,推行“签约即服务”、“拿地即开工”、“竣工即投产”等保障服务。 第二十五条 产业园区应健全运行监测统计体系,配备专业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建立流程标准,准确报送信息,及时调度运行。 第五章 考评、分级、退出 第二十六条 产业园区实行综合考评和分类考评相结合,突出规模总量增长和质量效益提升,建立完善以增量增速、亩均效益、集聚集约为主的产业园区考评指标体系。 第二十七条 考评结果作为产业园区政策资源配置、领导班子评价、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产业园区,在财政资金奖励和要素资源安排上给予倾斜。对考评排名靠后的产业园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及时约谈。 第二十八条 建立《广西产业园区目录》,对全区产业园区实施目录管理,根据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年度综合考评结果,每年更新产业园区名称、级别、面积、主导产业、规上企业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根据产业规模将产业园区分为三级,其中:规上工业总产值300亿元(含)以上的为一级产业园区;规上工业总产值50亿元(含)至300亿元的为二级产业园区;规上工业总产值50亿元以下的为三级产业园区。 第三十条 动态调整园区级别,对不同级别产业园区实行差异化支持政策。突出产业集群化、园区规模化发展导向,鼓励建设高能级产业园区。 第三十一条 实行产业园区有序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 (一)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特别是长期圈占土地不开发或开发程度低的。 (二)年度综合考评排名连续3年为全区后5名的。 (三)工业投资和规上工业总产值连续5年负增长的。 (四)违规运营损害营商环境、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且责令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第三十二条 对退出的产业园区,经批准撤销其管理机构,移出管理目录。原区域仍保留产业发展功能的,将其整合到其他产业园区;不具备产业发展条件的,帮助企业搬迁,及时调整功能规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园区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84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产业园区设立申报提交材料清单 2.产业园区扩区、调区申报提交材料清单 附件1 产业园区设立申报提交材料清单 一、产业园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包括产业园区名称、基本情况,设立的理由、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产业园区四至范围、规划面积、主导产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数据,以及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完善的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包括发展现状、建设目标、产业发展、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能力〔含循环化发展〕、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及符合要求的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三、所在设区市园区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符合有关产业政策、国家安全、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的书面论证意见及规划图件(无规划图件的可不提供)。 四、经所在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的申报主体用地情况报告等材料(文本、图件及坐标)。文本包括用地情况(选址位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情况、规划面积、四至范围,需明确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未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土地利用现状地类说明、土地权属及面积情况说明、规划统一管理情况说明。图件包括申报主体区位示意图、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依法批准的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件和批准文件。 五、产业园区管理预案。包括管理主体、职能职责、运行方式等。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内容完整、佐证齐备。如存在弄虚作假情况,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申报主体申请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主体责任,且申报主体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设区市2年内不能推荐产业园区申报自治区级产业园区;如已完成办理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且相关设区市2年内不得推荐产业园区设立为自治区级产业园区。 附件2 产业园区扩区、调区申报提交材料清单 一、产业园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包括产业园区名称、基本情况,扩区、调区的理由、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扩区、调区后的四至范围、规划面积、主导产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数据,以及满足本办法第九、十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扩区、调区后总体规划(包括发展现状、建设目标、产业发展、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能力〔含循环化发展〕、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及符合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三、所在设区市园区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扩区、调区后符合有关产业政策、国家安全、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的书面论证意见及规划图件(无规划图件的可不提供)。 四、经所在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的扩区、调区后的用地情况报告等材料(文本、图件及坐标)。文本包括用地情况(选址位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情况、规划面积、四至范围,需明确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未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土地利用现状地类说明、土地权属及面积情况说明、规划统一管理情况说明。图件包括申报主体区位示意图、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依法批准的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件和批准文件。 五、扩区、调区后的产业园区管理预案。包括管理主体、职能职责、运行方式等。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文件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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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
自治区科技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广西科创飞地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科发〔2024〕19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区科创飞地高质量发展,实现区域创新资源与产业结构优势互补,现将《关于促进广西科创飞地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广西科创飞地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广西,推进科创飞地高质量建设和发展,提升各类优质创新资源要素集聚和配置能力,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以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为总牵引,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系统化、规范化推进科创飞地建设,持续深化创新开放合作,实现区域创新资源与产业结构优势互补,为加快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政策引导、市场运营,尊重市场在产业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面向产业、需求牵引,聚集区外优质创新资源服务我区产业发展;坚持示范带动、合理布局,优化科创飞地整体布局;坚持开放协同、互促共赢,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有效对接。聚焦我区发展亟需的最新科技创新成果和人才资源,建立科研成果与企业科技需求对接机制,力争到2026年,在粤港澳、长三角、京津冀等创新资源丰富地区布局建成各类科创飞地30个以上。我区资源集聚与利用能力、技术攻关与联动能力、人才引育与服务能力、产业培育与协同发展能力显著提升。 二、功能定位 科创飞地是我区各级政府、园区、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飞出地)结合自身需求,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到自治区外创新资源丰富地区(以下简称飞入地)设立的跨区域创新合作平台,实现飞出地资源、政策与飞入地技术、人才有机融合。要锚定以下功能定位,实现特色发展。 (一)技术研发服务。立足广西特色产业发展和企业科技创新需求,鼓励企业主动“走出去”,结合飞入地创新资源优势,单独或联合打造技术研发平台,推动区外研发、区内转化。 (二)成果孵化服务。立足广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吸引科技型初创企业及科研成果入驻孵化,提前锁定优质科创团队资源,加快优秀科技成果“引进来”,构建“研发—孵化—产业化”的立体化、链条式发展格局。 (三)创新人才服务。立足广西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高端人才需求,以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方式,拓展与先进地区的科技人才合作,推动各类人才资源共享互通、跨区域协同,助力高端人才集聚。 (四)科技招商服务。按照“政策+人才+技术+载体+资本+服务”六位一体模式,依托创新平台资源,配合做好产业招引、区域宣传、园区入驻、政策解读、人才申报、商事服务等,服务重大项目、重大成果、重点企业转移转化。 三、重点任务 (一)科学谋划合理空间布局。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整体推进,引导和规范全区科创飞地建设。科创飞地重点布局在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以及成渝、武汉、西安等创新资源密集地区。鼓励广西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广西产研创新中心,面向全区提供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打造科创飞地示范。鼓励各市围绕主导产业发展需求,通过整合现有资产或通过自设、并购、控股等多种方式设立飞地孵化器等科创飞地。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行业头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以自建、参股等多种方式在区外设立飞地研发机构。建设开放协同、内外联动的科创飞地合作网络,推动科创飞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提高科创飞地投入产出效率。 (二)拓展提升技术研发效能。支持广西创新型领军企业、行业头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设立飞地研发机构,与飞入地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共建联合研发机构,形成“研发在飞地,成果在广西”的区域创新合作新模式。探索利用“揭榜挂帅”等新机制,充分挖掘飞入地高校院所科创资源,建立科研成果和技术需求双向对接机制,探索多地协同开发、创新科研代工、委托研发等合作模式,打造协同创新共同体。符合条件的飞地研发机构可按规定作为牵头单位与我区科技创新主体联合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其科研人员可根据聘用合同及社保关系(或实际工资支付关系),作为联合申报项目负责人。将科创飞地纳入广西大型仪器协作共用网体系,引导科创飞地大型科研仪器向我区有需求的科技创新单位开放共享。 (三)培育提升成果孵化质效。鼓励各市充分发挥产业园区作用,围绕主导产业发展需求,拓展建设集科技咨询、财税金融、科创基金、营销推广等功能为一体的公共服务平台,提升飞地成果孵化能力。加强与飞入地高校院所、高端孵化载体、科技产业园区等对接合作,做好成果孵化园选择及产业化对接承载。通过合同约定、股权投资、服务提升等方面综合施策,引导和支持入驻团队和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在广西注册企业。支持科创飞地及其入驻企业向科技部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及载体等,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可按一定比例折算计入飞出地绩效考核指标。 (四)大力加强创新人才服务保障。紧扣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广西企业在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等延揽高层次研发人才。科创飞地入驻企业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推进实施由科创飞地运营机构按规定参加飞入地社保,在广西实际发挥作用的,探索视同本地引进的人才,可同等享受区内有关人才项目补贴,参加我区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评价。科创飞地内符合广西重点产业链的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不受注册、参保地限制,鼓励申报广西科技人才项目。鼓励广西人才服务机构入驻科创飞地,打造人才创新创业服务综合体。 (五)构建完善科技招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依托平台服务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源头管道作用,积极开展科技招商推介和产学研活动,推介投资环境、科技人才政策,吸引飞入地优秀科技型企业、科技成果、人才资源落户广西。发挥广西创新驱动发展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撬动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社会资本共同参与,面向科创飞地入驻企业开展股权投资,以基金招商方式促进项目和企业落户广西。扩大科技贷款覆盖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科创飞地及其入驻企业积极申请“科创贷”产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推进实施科创飞地及其入驻企业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科创贷”等科技信贷支持。鼓励入驻团队和企业参加广西创新创业大赛、广西创业大赛等,以大赛为平台,收集、遴选、孵化一批有意向到广西落户的科技型项目。在科创飞地建设广西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综合服务平台分站点,健全线上线下技术交易市场。 (六)加快打造科技成果转化接续地。鼓励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重点园区在优质区块内预留土地,建设飞地产业化基地,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创新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和企业,在建设用地、科技项目、人才计划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以加速器、孵化器等为重点,加快建设飞出地科创载体,承接飞入地离岸项目以及孵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推动项目在广西落地。加快建设科技服务载体,培育一批专业化骨干创业服务机构,提升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检验检测等服务能力。鼓励各市、园区等各类合格投资者按市场化方式发起设立各类科创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科研主体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共性技术联合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自治区科技委员会办公室统筹指导全区科创飞地建设工作,建立科创飞地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协调重大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各市有关部门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协同推进科创飞地建设与发展。 (二)优化管理服务。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做好科创飞地建设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工作。自治区党委金融办协调金融机构为科创飞地提供金融服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指导科创飞地做好产业对接与合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科创飞地做好人才服务保障工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指导科创飞地加强知识产权服务相关保障工作。 (三)加强政策支持。开展科创飞地备案工作,备案后给予科创飞地项目支持,定期对科创飞地的建设情况及项目招引、服务、进展、落地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价,绩效优秀的给予奖励。对建设资金投入较大,或者项目孵化、人才引进、重大成果及产业落地转移等方面成效特别突出的,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各部门将产业、财税、投融资、科技、人才等各类政策延伸覆盖到科创飞地,入驻企业按有关规定同等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各市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科创飞地扶持政策。 (四)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宣传科创飞地建设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提高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有利于科创飞地建设和发展的良好氛围。 文件下载: 桂科发〔2024〕193号 自治区科技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广西科创飞地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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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科规字〔2024〕7号)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和能力建设,进一步激励企业发挥科技成果引进转化的主体作用,加大引进区外科技成果在桂转化及产业化,推动产业技术高质量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现产业化的,给予财政性奖励补助的相关要求,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广西技术创新引导专项中设置的,对企业购买我区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发展需要的科技成果并实现转化的,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的科技计划项目。 办法所称购买科技成果,是指企业通过出资购买、作价入股、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获得技术成果的行为。 办法所称技术交易额,是指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过程中实际支付的技术转让、许可和技术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费用(不含仪器、设备、设施、软件费)。 第三条 支持企业购买改造升级制糖、机械装备、汽车、现代农业、生物医药等传统产业,发展壮大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及储能、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等未来产业,为加快构建广西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技术支撑的科技成果。重点支持引进国家科技计划形成的重点科技成果以及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优秀科技成果。 第四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实体企业。 (二)购买科技成果的技术合同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登记。 (三)技术合同签订时间在项目申请日期前的3年之内。鼓励通过广西网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文件规定,购买科技成果的技术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的,核定并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金额应在30万元(含)以上;属于关联交易的,申报企业应为区外投资者独资或控股,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200万美元以上,并已形成固定资产,科技成果卖方(技术输出方)为区外注册的法人单位、自然人(个人)和其他组织。 (五)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未得到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资金资助。 第五条 项目支持类型与补助标准: (一)不属于关联交易的: Ⅰ类项目: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补助技术交易金额的20%,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及年新增销售收入。 Ⅱ类项目: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技术交易金额的30%,补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Ⅲ类项目: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补助技术交易金额的40%,补助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科技成果属于本办法第三条重点支持的项目,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可额外增加技术交易金额10%的补助,额外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且总体补助额度不超过年新增销售收入。 (二)属于关联交易的: Ⅰ类项目: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补助年新增销售收入的2%。 Ⅱ类项目: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项目,补助年新增销售收入的3%。 Ⅲ类项目: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补助年新增销售收入的4%,补助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科技成果属于本办法第三条重点支持的项目,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可额外增加年新增销售收入的1%的补助,额外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三)已获得前一类项目支持的科技成果,可再申报后一类项目,但只补助差额部分。 (四)对于个别特别重大的购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企业另行提出书面申请,其补助额度由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厅际联席会议组织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五)每项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限申报1项技术交易合同,一年内支持单个企业的后补助项目不超过3项,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及上一年度企业年纳税总额。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程序。 项目采用公开申报的形式。自治区科技厅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信息、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 (一)企业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注册登录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网上填写提交《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并扫描上传有关附件材料,包括: 1.科技成果持有证明。属于第三条规定的重点支持范围的,还应提供国家科技计划验收证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奖证明。 2.经全国各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和登记证明。技术购买方的银行付款凭证和技术转让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其中,以入股方式支付交易的,提供股权变更的法律文件;属专利转让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证明;属专利实施许可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3.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和财务报表;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一年度成果转化实现新增销售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属于关联交易的应提供资金到位证明及引进资金情况说明。 4.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总结报告。 5.不属于关联交易的应提交非关联交易的承诺书。属于关联交易的应提交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填写及附件上传完毕后,经企业、推荐单位依次进行审核及推荐,在线提交到指定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可逐层加盖电子签章后提交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也可打印为纸质材料逐层签章后递交或寄送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第八条 项目的评审和立项。 (一)科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验,同时将申报项目实际或预期产生的税收贡献作为立项和补助额度的重要参考。评审专家组成员至少包括行业、审计专家各1名。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立项的项目和补助额度,并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治区科技厅商自治区财政厅后,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并将立项情况在网上予以公布。 第九条 补助经费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一次性拨付至企业账户,统筹安排用于研究开发或科技服务活动。补助经费原则上应在3年内使用完毕,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经费使用情况报送专业机构,专业机构汇总后形成年度报告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第十条 企业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广西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受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后补助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宣布其出具的相关结果无效、通报批评、列入科研失信等处理措施,并将违规记录作为后补助管理遴选评审专家、受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涉密项目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原2020年10月19日发布的《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3日印发《关于修订〈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 桂科规字〔2024〕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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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三季度工业经济工作政策措施的通知
桂工信规范〔2024〕7号 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现将《关于做好2024年三季度工业经济工作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做好2024年三季度工业经济工作的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2024年经济“1+4”重点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企业扩大生产、项目加快投资,进一步巩固和增强工业经济回升向好势头,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促进工业企业增产增效 1.支持企业扩大生产。持续更新正增长、负增长、新建投产、拟上规“四张重点企业清单”,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原材料、用工、资金等困难问题,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力争帮助500家重点企业增产扩能,300家新建上规重点企业爬坡满产,300家负增长重点企业扭负为正或收缩降幅。 2.实施企业增产增效奖励。鼓励有订单、有市场的企业扩大生产,根据企业三季度当季产值、用电、利润、新增就业人数等指标增长情况,分行业分类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有基数的在库企业,三季度当季产值应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增速达到10%以上;对无基数的新建投产企业(2023年10月1日后入库),三季度当季产值应达到2500万元(含)以上;对医药、电子、建材(含水泥)、木材加工、粮油加工等5个困难行业的企业以及受洪涝灾害影响较大的企业,产值、用电、利润、新增就业人数等指标可适当降低标准。 二、稳定重点行业增长 3.“一行一策”制定稳增长措施。发挥重点行业带动作用,以提高产能利用率为着力点,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钢铁、石化、机械、汽车等十大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以及《广西工业重点行业稳增长落实方案(2023—2024年)》,建立行业大类增长监测调度台账,对增长势头较好的行业,加强生产要素保障,确保企业充分释放产能扩大生产;对增速下降的行业,找准问题,实行专项帮扶,推动企业生产恢复。 4.钢铁行业推动长流程钢铁企业设备更新,指导短流程钢铁企业积极提高产能利用率,力争1—9月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有色金属行业推动电解铜、铜箔、铝箔、电解铝和铝材加工等新投产项目加快释放产能,加强原料、辅料保供,力争1—9月产值同比增长15%以上。 5.汽车行业支持整车生产企业加快新车型上市推广,支持汽车零配件企业加快转型新能源配件生产,对转型成效突出、实现增产增效的汽车整车及零配件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力争1—9月产值同比增长11%以上。机械行业支持工程机械、内燃机行业的龙头企业开拓市场,对产值增速达到一定条件的企业按产销量给予奖励,力争1—9月产值同比增长6%以上。 6.建材行业重点帮助水泥企业拓市场、去库存,提升大藤峡船闸、长洲船闸等通航效率,确保水路运输畅通,加强产销供需对接,力争1—9月产值降幅收窄至5%以内。石油化工行业协调重点炼化企业合理安排检修,支持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力争1—9月产值同比增长8%以上。 7.纺织服装与皮革行业支持订单充足企业增加排产,推动一批在建重点项目加快建成投产,力争1—9月产值同比增长12%以上。医药行业支持效益好的企业增加排产、拓宽销路,支持企业开展设备更新改造,力争1—9月产值增速实现扭负为正。 8.食品行业支持桂酒、饮用水、茶饮、米粉重点企业抢抓消费旺季,开拓市场,鼓励重点粮油加工企业增加本地排产,力争1—9月产值同比增长6.5%以上。造纸与木材加工行业推动重点在建项目加快建成投产,帮助一批已竣工项目加快产能爬坡,力争1—9月产值同比增长5%以上。电子信息行业重点帮助加工贸易企业有序恢复生产,支持企业“来料转进料”,对实施来料加工转为进料加工的规模以上电子信息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力争1—9月产值增速实现降幅收窄。 三、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建设 9.实施工业投资激励政策。实施投资增量补助,对2024年三季度实际完成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且较2023年三季度投资同比增长的项目,按投资增量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投资补助。实施重大项目投资补助,对2024年三季度实际完成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投资补助。同时符合投资增量补助和重大项目投资补助的项目,企业自主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两者不可同时申报。 10.加快推进重大产业标志性工程建设。大力推进上汽通用五菱“一二五”工程、东风柳汽新能源“龙行工程”、铝全产业链价值提升工程、柳工智能国际工业园、玉柴规模倍增工程、华谊钦州化工新材料一体化基地先进材料工程、中国石油广西石化炼化一体化转型升级烯烃新材料工程等重大产业标志性工程建设,加强项目进展监测调度,加快推出一批新产品新技术,培育发展新动能。 11.深入实施“双百双新”“千企技改”项目。加快开展2024年第二批“双百双新”产业项目申报遴选和下达2024年第三批“千企技改”工程计划,加快推进心连心绿色化工新材料项目、国轩新增年产10GWh动力电池生产基地项目(二期)、华谊钦州三期一阶段等项目建设,力争1—9月“双百双新”“千企技改”等重点项目累计完成工业投资750亿元以上。 四、加快工业项目前期工作 12.加强前期工作周转资金管理。贯彻落实重大工业项目前期工作周转资金管理办法,加快调度使用前期工作周转资金,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加快完成前期工作,尽快实现开工建设。 13.强化项目问题协调服务。开展现场调研服务和问题专项协调,用好实体经济调研服务问题收集、分办机制,加强问题跟踪协调和要素保障,推动能评、环评、用地、用林等审查审批事项加快办理。 14.推动产业转移对接活动签约项目落地建设。加强签约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不断提高项目履约率、开工率、资金到位率。梳理2024年计划开工项目清单,强化要素保障,加快前期工作,尽快推动一批新签约项目开工建设。 五、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 15.加快推进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聚焦先进设备更新、数字化转型、绿色装备推广、本质安全水平提升等领域,开展设备更新、技术升级、数字化转型、节能降碳等技改诊断服务,指导企业谋划实施一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千企技改”“智改数转”、绿色低碳转型等项目库加快推进建设,支持企业加快淘汰落后设备,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愿转尽转”“应转尽转”。 16.强化设备更新政策支持。加快制定出台并实施自治区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支持政策,对符合重点方向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支持。积极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再贷款等国家政策支持。 六、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17.开展大中小企业产业链对接活动。依托广西链主型龙头企业、广西工业龙头企业,举办产业链协作配套对接活动,促进中小企业深度融入大企业的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组织开展新能源(风电、光伏、储能)产业链全国性融通对接活动。 18.持续举办产销对接活动。举办“广西好品 桂在制造”广州专场供需对接活动。持续开展广西工业企业数字化营销培训。支持企业举办促销活动,对三季度举办新品发布会、产品订货会等活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包含2023年三季度及以后新上规的企业),且三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对企业发生的场地租赁、会场搭建等费用给予50%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9.支持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深入实施“工贸强基”工程,组织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国内外大型展会。对2024年三季度新开拓境外市场出口额10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其新开拓境外市场出口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七、加快推进智改数转网联 20.实施智能制造工程。深化应用广西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路线图,建设、运营和推广糖、汽车、机械、钢铁、有色金属、新材料等重点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带动上下游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鼓励企业加大数字化转型投入力度,推动规上工业企业智改数转诊断全覆盖。 21.推动工业互联网规模化应用。持续打造典型应用场景、国家级“数字领航”企业、5G全连接工厂等标杆场景建设,持续推进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运营推广“星火·链网”超级节点(柳州),推动“星火·链网”骨干节点+标识解析体系融合节点建设。 22.完善数字化转型服务体系。强化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供需对接,组织开展20场以上工业互联网“百场路演”活动,分行业组织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与试点示范企业进园区、进企业,宣传推广经验做法,鼓励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加快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的改造应用。 八、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 23.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推进实施一批产业链关键环节补短板强基础产业化项目建设,安排资金重点支持10项关键技术产业化项目、40项以上创新成果大规模工业化项目,加快创新成果转化落地,推动科技成果大规模工业化、迭代升级。 24.引导企业加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及应用。建立开发指导、评估评价、跟踪监测的管理体系,发布一批新产品、新技术目录,认定一批自治区级新产品。聚焦产业关键零部件、关键元器件、关键原材料、基础软件、关键工艺等研发和应用,实施100项以上技术创新项目(自筹类)。 25.培育建设一批高水平创新平台。围绕重点产业、重点领域,择优选择一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培育建设40家以上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加快建设广西新能源汽车实验室等创新平台。 九、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26.加快完善工业树产业林布局全景图。按照“10+5+4”现代化产业体系要求,发布产业布局全景图,聚焦优势产业、集中优势资源,扎实做好“原字号”“老字号”“新字号”“外字号”四篇强产业大文章。 27.改造升级传统产业。分行业制定糖、铝、机械、钢铁、汽车、石化化工、食品加工、高端绿色家居、轻工纺织等行动计划,聚焦科技创新、智能制造、节能低碳改造、新业态新模式培育等重点任务,项目化、清单化推动传统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 28.发展壮大新兴产业。按照规模倍增、生态完备、龙头突出、创新提升的发展思路,建立新兴产业工作专班,加强组织保障。坚持规划先行,以场景应用为牵引,推进一批先导项目建设,建设一批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基地。 十、培育壮大优质企业 29.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加强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开展龙头企业培育评估,动态调整入库培育企业,认定链主型龙头企业40家。 30.加大企业上规入统力度。加快推动新建投产企业入库,力争三季度新建投产上规企业达到100家以上。强化临退库企业风险预警,积极帮助企业加强要素保障、争取订单、开拓市场,推动企业实现稳产扩产。 31.加强规下企业样本维护和更新。力争三季度增加100家以上抽样调查非目录企业。 32.梯度培育优质中小企业。完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三级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库,遴选推荐一批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组织认定自治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50家以上。按月加强监测调度,推动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 33.全力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完善国家级、自治区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体系,鼓励各市建立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库,健全梯度培育体系。组织遴选自治区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30家以上,加强政策引导、强化跟踪服务、发挥示范引领,促进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高质量发展。 十一、持续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34.加强工业企业生产成本监测。加强大宗商品和主要工业产品的价格监测预警,开展价格走势分析,加强供需趋势研判。每月监测工业企业每百元营业收入的成本,采取针对性措施帮助企业降低生产成本。 35.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业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对不在广西“两高”项目管理目录规定的工序或产品范围、具备独立电量计量条件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2024年三季度企业完成产值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按三季度外购电量较基数电量增量部分给予一定奖励。 36.加大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兑现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和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两项政策,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银行贷款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和融资担保服务,激发金融机构融资积极性。开展大中小企业“百场万企”融资对接活动,举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月一链”投融资路演活动。 37.加强物流与通关服务。每月监测调度西江有关船闸的水泥过闸情况,及时协调船舶过闸困难问题。加强工业企业进出口通关服务,完善重点企业通关白名单,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组织重点企业物流服务对接活动,鼓励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等运营单位为企业制定高效物流解决方案,进一步降低企业综合物流成本。 十二、加强实体经济调研服务 38.深化实体经济调研服务。抓好实体经济调研服务发现的各类问题的分级分办,建立台账、分类施策、动态调整,解决一个、销号一个,推动调研服务成果转化运用长效化。 39.强化惠企政策落实。加强政策宣贯,组织实体经济服务员工作队送政策上门,确保企业对各项惠企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强化资金拨付监管,定期跟踪惠企资金拨付情况。 40.持续加强企业统计服务。加强企业统计业务指导和培训,坚决杜绝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持续提高工业统计的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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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创飞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科发〔2024〕12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创飞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4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创飞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等规定,探索在科技资源富集区建设合作载体,破解广西高端人才缺乏、研发能力不足等难题,推动科研成果和项目来广西落地转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创飞地是指广西各级政府、园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飞出地)结合自身需求,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到自治区外创新资源丰富的地区(以下简称飞入地)设立的跨区域创新合作平台,实现飞出地资源、政策与飞入地技术、人才的有机融合。 第三条 科创飞地的建设遵循“政策引导、市场运营;面向产业、需求牵引;示范带动、合理布局;开放协同、互促共赢”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牵头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创飞地包括: (一)研发类。广西企事业单位到区外创新资源集聚地区,以就地吸引外部科研、创新资源为广西服务为目标,设立的实验室、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 (二)孵化类。广西各市、园区、企事业单位根据产业发展需求,以引进科技项目、企业和人才到广西产业化落地为目标,到区外创新资源集聚地区设立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孵化载体。 (三)综合类。广西各市、园区、企事业单位等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到自治区外创新资源丰富的地区设立的具有研发机构入驻、科技成果孵化、人才招引服务、科技招商服务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跨区域创新合作平台。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五条 研发类飞地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广西登记注册或合法经营的单位,对研发类飞地拥有实际控制权。 (二)研发类飞地与申报单位在主营业务领域和研发方向上应密切相关。 (三)研发类飞地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300万元。 (四)研发类飞地区外办公和科研场地不少于200平方米。具备自主研发所必需的基础条件,科研设施、仪器设备、软件等原值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 (五)研发类飞地原则上应拥有不少于5人的专职研发人员,其中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职称或相当层次的领军研发人员不少于2人。研发团队特别优秀的,研发人员数量可适当放宽。 (六)围绕申报单位业务需求实施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任务和绩效考核目标。 第六条 孵化类飞地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广西登记注册或合法经营的单位,对孵化类飞地拥有实际控制权。 (二)孵化类飞地具有健全的场所管理和项目孵化保障体系,能够提供不少于8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及基本办公设施,其中创业工位、办公室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孵化总面积的80%。 (三)拥有不少于8名专兼职运营人员,其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 (四)在孵和已毕业企业中,已在广西注册企业不少于5家。 (五)围绕广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运营管理工作,与当地政府、高校、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有合作关系,具有明确的项目孵化、企业引进、科技合作、人才服务任务和绩效考核目标。 第七条 综合类飞地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广西登记注册或合法经营的单位,对综合类飞地拥有实际控制权。 (二)综合类飞地可以为入驻企业和团队提供技术研发、成果孵化、人才服务等多种服务功能。 (三)综合类飞地具有健全的场所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能够提供不少于8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及基本办公设施,其中创业工位、办公室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 (四)拥有不少于10名专兼职运营人员,其中各类专业服务人员不少于6人。 (五)入驻研发机构不少于10家;在孵和已毕业企业中,已在广西注册企业不少于5家;与1个以上市县、园区开展招商服务合作。 (六)围绕广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运营管理工作,与当地政府、高校、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有合作关系,具有明确的成果孵化、企业培育、科技合作、人才引进、招商服务绩效考核目标。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八条 区直有关部门、各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申报对象进行评审评估。 第十条 根据评审评估的结果,自治区科技厅研究确定拟备案的科创飞地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拟备案名单公示无异议,经自治区科技厅发文公布,备案为广西科创飞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布局建设的具备科创飞地功能的产业合作中心等,经建设单位申请可以实行“一事一议”纳入广西科创飞地管理。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十二条 获得备案的科创飞地,自治区财政给予项目支持,其中研发类飞地、孵化类飞地支持经费不超过200万元,综合类飞地支持经费不超过500万元。对科创飞地建设资金投入较大,或项目孵化、人才引进、重大成果及产业落地转移等方面成效特别突出的,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运行期科创飞地实行每三年度考核机制,考核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考核为合格的科创飞地可以享受有关支持政策。考核为优秀的按照引进落户广西的项目成效情况予以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科创飞地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履行对科创飞地的备案、调整和撤销方面职责,统筹安排科创飞地专项经费。各市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本市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科创飞地,协助做好本市科创飞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经费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撤销广西科创飞地备案资格: (一)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二)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已不再具备自治区科创飞地服务保障能力的。 (四)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整改,整改不通过者。 被撤销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两年后获重新备案的,原则上自治区财政不再给予备案建设项目支持。 第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奖补政策发挥效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桂科发〔2024〕122号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飞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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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
《广西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 助力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措施》解读
近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实施《广西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 助力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措施》,为便于理解政策内容,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和全区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大会精神,加快推进工业互联网发展,推动制造业智改数转网联,依据《广西实施新一轮工业振兴三年行动方案》(桂政发〔2024〕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广西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 助力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范围期限 《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需要支持的事项,按照要求执行。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围绕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工业互联网规模化应用、提升数字化转型服务能力等三大方面出台了12条具体措施。 一是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包含支持企业内外网改造升级、支持标识解析节点建设与应用、支持工业互联网安全体系建设、支持星火·链网(区块链)建设与应用、支持创新服务载体建设。 二是支持加快工业互联网规模化应用,包括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升级,支持提升智能制造能力,支持试点示范项目建设。 三是支持提升数字化转型服务能力,包括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首版次软件产品、开展数字化转型诊断咨询服务,鼓励各类机构面向专业技术人才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开展工业互联网素质提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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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实施新一轮工业振兴三年行动的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4〕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实施新一轮工业振兴三年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实施新一轮工业振兴三年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实施新一轮工业振兴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继续加大财政对工业的扶持力度 2024—2026年,每年统筹安排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新增政府专项债券资金,采取股权投资、贷款贴息、融资担保、投资补助、资金奖励等方式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建设、企业技术改造、企业数字化改造、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梯度发展、企业市场开拓、企业贡献奖励和地方考核奖励等。各市、县(市、区)相应加大财政对工业的投入。(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国资委、产业园区改革发展办公室,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广西证监局) 二、支持工业科技创新 自治区每年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按有关政策给予财政资金资助。对制造业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项目和制造业创新成果大规模工业化应用项目,自治区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工业互联网、数字化转型生态建设,对列入国家级试点示范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等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三、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建设 对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引领带动作用的制造业重大产业标志性工程,自治区本级财政支持工程所在市设立相关产业基金。统筹全区能耗指标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设立20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前期工作周转资金,用于开展重大工业项目征地拆迁、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场地平整等前期工作,资金拨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资委;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四、加大工业项目融资支持力度 自治区本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双百双新”产业项目、“千企技改”工程项目予以融资支持,对项目建设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融资补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五、支持工业企业增产增效 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资金支持工业企业扩大生产、降本增效、新建竣工项目加快达产等。强化用水、用电、用气、用地、用工、用能、用林保障,推行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政策。持续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扩大工商业电力市场交易规模。(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林业局,广西电网公司,各市人民政府) 六、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每年安排产业园区专项债资金支持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突出支持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加快完善基础设施,并根据重点园区考核情况,对考核先进的园区予以倾斜支持。对配套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的园区基础设施项目或子项目,以园区基础设施项目或子项目总投资额为基数,所配套服务的重大产业项目新增工业投资、新增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分别是其5倍、10倍以上的,给予每个园区基础设施项目或子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解决园区基础设施配套“最后一公里”问题。支持各地利用国有资本建设的标准厂房引入优质项目,按照形成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厂房利用率等,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不超过标准厂房项目核算造价10%的资金支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已获得产业园区专项债资金、标准厂房使用成效奖补的项目或子项目不重复享受)。(牵头单位:自治区产业园区改革发展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七、支持制造业企业梯度发展 支持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自治区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等制造业企业梯度发展。对上述企业实施的鼓励类产业项目,支持按程序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双百双新”产业项目以及国家基金投放项目,用地、用林等指标由自治区层面予以统筹保障,并在项目投资补助、项目融资、“智改数转”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各级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流动资金、项目资金等融资支持力度,支持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各级政府产业基金加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加强企业能源电力保障。支持链主企业和龙头企业通过委托外包、市场采购、投资合作等方式招引上下游关联优质企业落地,提高向中小企业采购额度。对获得国家初次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林业局、产业园区改革发展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广西电网公司,各市人民政府) 八、支持工业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培育广西名优工业产品,选树一批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三品”标杆工业企业。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资金支持工业企业产销对接、参加国内国际展览展销、经贸洽谈、新产品推广和品牌宣传培育等。支持工业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加强国际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标准化合作。(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 九、加强政策集成和兑现落实 一体贯彻落实自治区以学促干服务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及若干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措施。优化政策兑现流程,大力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完善广西惠企惠民政策兑现平台,上线更多“免申即享”政策清单,进一步简化申报材料、压缩申报流程、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兑现效率,推动惠企政策找企业、实现“直达快享”。建立实体经济服务员制度,畅通企业反映诉求渠道、推动企业问题协调解决,加强惠企政策宣传贯彻,推动惠企政策兑现到位,做到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大数据发展局;配合单位:各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十、加强工业振兴工作考核评价 建立推进新型工业化考核评价体系,每年对推进新型工业化成效突出的市、县(市、区)予以通报表扬,并在产业发展资金、产业发展要素指标、稳增长奖励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在招商引资、产业政策制定和工作成效考核时充分考虑资金使用绩效。(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绩效办,各市人民政府) 本政策措施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有效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自治区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措施执行,同类型政策不重复享受。 文件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实施新一轮工业振兴三年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1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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