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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4〕47号)
发布时间:2024-10-1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更好规范自治区产业园区的设立、建设、运行和管理,推动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园区,是指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发展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特定区域,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区、示范园区)、产业园(区、示范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

第三条 产业园区应当按照战略要优、目标要清、风险要低、制度要顺、信息要畅、场景要好、产业要多、效益要高和设施一流、管理一流、服务一流、政策一流的目标要求,加快建设分布式协同式、数字化现代化、实业性开放性产业园区。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产业园区的设立、扩区、调区、退出等审批。

自治区园区办统筹全区产业园区设立运行、规划建设、政策制定、改革发展和管理考评等工作。

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依据职责管理全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区、示范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协同推进产业园区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为产业园区建设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五条 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出台涉及各类开发区及产业园区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各设区市发展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国家序列的产业园区。

第二章 设立、扩区、调区

第六条 产业园区的设立、扩区、调区,应按照下列步骤:

(一)申请。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报材料提交要求见附件)。

(二)初审。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论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三)会审。自治区园区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对初审意见进行会商、核验,形成会审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特殊情况下,可由自治区园区办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将初审和会审合并进行。

(四)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申报设立产业园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四至范围明确,规划布局合理。

(二)主导产业明确,特色优势突出,产业链完整,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显著支撑和带动作用。

(三)产业基础良好,依托城镇社区、江河海港、公路场站、铁路枢纽,具备产业发展所需交通、通讯、用地、用能以及其他要素条件。

(四)符合新发展理念要求和安全生产规定。

(五)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健全,政策稳定和建设资金来源稳定,企业吸引力、产业集聚力和区域竞争力较强。

第八条 规范设立的自治区级产业园区名称,原则上依次为汉字“广西”、“设区市、县(市、区)名或区域特征或特色产业名”、“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

第九条 产业园区扩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产业园区发展趋于饱和,土地供应率达到80%以上,土地建成率达到70%以上,需要拓展新的空间。

(二)产业园区投入、产出强度等主要经济指标原则上高于全区同类型园区平均水平。

(三)拟拓展区域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四)近3年未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

落实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需要扩区的除外。

第十条 产业园区调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及设区市发展需要,对产业园区原批准范围空间规划进行调整的。

(二)产业园区原批准范围因地下资源、地质灾害等客观原因不再具备产业发展条件、需要搬迁的。

(三)产业园区原批准范围已转型为城市功能区,不再适合发展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的。

第十一条 产业园区管理实行“区政合一”或“管委会+公司”模式,推行一个管理机构、一套班子、多块牌子的管理方式,情况特殊的可结合实际实行跨区域代管。原则上设区市本级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不超过3个,县(市、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不超过1个。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应坚持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集约高效、产业特色突出的原则,构建“4+3+7”矩阵式园区布局。

第十三条 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集约节约用地,合理控制规模。其区域须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不突破生态保护红线。

第十四条 自治区组织编制全区产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各设区市组织编制本市产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各园区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应当建立产业园区用地保障机制,实行“标准地”供应。支持有条件的产业园区通过收购储备、合作经营、自主开发等方式,对闲置土地、低效用地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再开发。探索推进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第十六条 高标准建设“十有”产业园区。园区基础设施应达到“七通一平”,特殊需要的应达到“十通一平”。

第十七条 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合作共建产业园区,鼓励中央企业、地方国企、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参与产业园区建设。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 产业园区应当依据产业发展规划,鼓励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大、经济效益好、产业关联度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进入园区发展。

第十九条 产业园区应当依法实施市场准入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用地标准等的审查。

第二十条 禁止在产业园区建设下列项目:

(一)采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的项目。

(二)生产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产品的项目。

(三)国家和自治区明令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一条 产业园区应围绕主导产业加强招商引资,重点引进培育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大型企业、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依托地区产业基础和特色资源延链补链强链建链,发展优势产业集群。

第二十二条 产业园区应当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因地制宜发展以高技术、高效能、高质量为特征的新质生产力,培育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新动能。

第二十三条 产业园区应用好用足各类政策,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大力实施“掌上办”、“免申即享”,确保惠企政策“应享尽享”、“直达快享”。

第二十四条 产业园区应按照投资、贸易、消费、资金流动、人员往来、物流畅通等便利化要求,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经营便利地示范区。持续完善园区服务标准体系,推行“签约即服务”、“拿地即开工”、“竣工即投产”等保障服务。

第二十五条  产业园区应健全运行监测统计体系,配备专业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建立流程标准,准确报送信息,及时调度运行。

第五章  考评、分级、退出

第二十六条 产业园区实行综合考评和分类考评相结合,突出规模总量增长和质量效益提升,建立完善以增量增速、亩均效益、集聚集约为主的产业园区考评指标体系。

第二十七条 考评结果作为产业园区政策资源配置、领导班子评价、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产业园区,在财政资金奖励和要素资源安排上给予倾斜。对考评排名靠后的产业园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及时约谈。

第二十八条 建立《广西产业园区目录》,对全区产业园区实施目录管理,根据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年度综合考评结果,每年更新产业园区名称、级别、面积、主导产业、规上企业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根据产业规模将产业园区分为三级,其中:规上工业总产值300亿元(含)以上的为一级产业园区;规上工业总产值50亿元(含)至300亿元的为二级产业园区;规上工业总产值50亿元以下的为三级产业园区。

第三十条 动态调整园区级别,对不同级别产业园区实行差异化支持政策。突出产业集群化、园区规模化发展导向,鼓励建设高能级产业园区。

第三十一条 实行产业园区有序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

(一)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特别是长期圈占土地不开发或开发程度低的。

(二)年度综合考评排名连续3年为全区后5名的。

(三)工业投资和规上工业总产值连续5年负增长的。

(四)违规运营损害营商环境、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且责令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第三十二条 对退出的产业园区,经批准撤销其管理机构,移出管理目录。原区域仍保留产业发展功能的,将其整合到其他产业园区;不具备产业发展条件的,帮助企业搬迁,及时调整功能规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园区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84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产业园区设立申报提交材料清单

   2.产业园区扩区、调区申报提交材料清单


附件1

产业园区设立申报提交材料清单

一、产业园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包括产业园区名称、基本情况,设立的理由、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产业园区四至范围、规划面积、主导产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数据,以及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完善的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包括发展现状、建设目标、产业发展、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能力〔含循环化发展〕、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及符合要求的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三、所在设区市园区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符合有关产业政策、国家安全、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的书面论证意见及规划图件(无规划图件的可不提供)。

四、经所在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的申报主体用地情况报告等材料(文本、图件及坐标)。文本包括用地情况(选址位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情况、规划面积、四至范围,需明确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未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土地利用现状地类说明、土地权属及面积情况说明、规划统一管理情况说明。图件包括申报主体区位示意图、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依法批准的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件和批准文件。

五、产业园区管理预案。包括管理主体、职能职责、运行方式等。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内容完整、佐证齐备。如存在弄虚作假情况,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申报主体申请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主体责任,且申报主体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设区市2年内不能推荐产业园区申报自治区级产业园区;如已完成办理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且相关设区市2年内不得推荐产业园区设立为自治区级产业园区。


附件2

产业园区扩区、调区申报提交材料清单

一、产业园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包括产业园区名称、基本情况,扩区、调区的理由、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扩区、调区后的四至范围、规划面积、主导产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数据,以及满足本办法第九、十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扩区、调区后总体规划(包括发展现状、建设目标、产业发展、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能力〔含循环化发展〕、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及符合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三、所在设区市园区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扩区、调区后符合有关产业政策、国家安全、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的书面论证意见及规划图件(无规划图件的可不提供)。

四、经所在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的扩区、调区后的用地情况报告等材料(文本、图件及坐标)。文本包括用地情况(选址位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情况、规划面积、四至范围,需明确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未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土地利用现状地类说明、土地权属及面积情况说明、规划统一管理情况说明。图件包括申报主体区位示意图、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依法批准的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件和批准文件。

五、扩区、调区后的产业园区管理预案。包括管理主体、职能职责、运行方式等。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文件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4〕47号)

发布时间:2024-10-1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更好规范自治区产业园区的设立、建设、运行和管理,推动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园区,是指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发展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特定区域,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区、示范园区)、产业园(区、示范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

第三条 产业园区应当按照战略要优、目标要清、风险要低、制度要顺、信息要畅、场景要好、产业要多、效益要高和设施一流、管理一流、服务一流、政策一流的目标要求,加快建设分布式协同式、数字化现代化、实业性开放性产业园区。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产业园区的设立、扩区、调区、退出等审批。

自治区园区办统筹全区产业园区设立运行、规划建设、政策制定、改革发展和管理考评等工作。

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依据职责管理全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区、示范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协同推进产业园区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为产业园区建设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五条 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出台涉及各类开发区及产业园区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各设区市发展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国家序列的产业园区。

第二章 设立、扩区、调区

第六条 产业园区的设立、扩区、调区,应按照下列步骤:

(一)申请。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报材料提交要求见附件)。

(二)初审。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论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三)会审。自治区园区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对初审意见进行会商、核验,形成会审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特殊情况下,可由自治区园区办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将初审和会审合并进行。

(四)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申报设立产业园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四至范围明确,规划布局合理。

(二)主导产业明确,特色优势突出,产业链完整,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显著支撑和带动作用。

(三)产业基础良好,依托城镇社区、江河海港、公路场站、铁路枢纽,具备产业发展所需交通、通讯、用地、用能以及其他要素条件。

(四)符合新发展理念要求和安全生产规定。

(五)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健全,政策稳定和建设资金来源稳定,企业吸引力、产业集聚力和区域竞争力较强。

第八条 规范设立的自治区级产业园区名称,原则上依次为汉字“广西”、“设区市、县(市、区)名或区域特征或特色产业名”、“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

第九条 产业园区扩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产业园区发展趋于饱和,土地供应率达到80%以上,土地建成率达到70%以上,需要拓展新的空间。

(二)产业园区投入、产出强度等主要经济指标原则上高于全区同类型园区平均水平。

(三)拟拓展区域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四)近3年未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

落实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需要扩区的除外。

第十条 产业园区调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及设区市发展需要,对产业园区原批准范围空间规划进行调整的。

(二)产业园区原批准范围因地下资源、地质灾害等客观原因不再具备产业发展条件、需要搬迁的。

(三)产业园区原批准范围已转型为城市功能区,不再适合发展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的。

第十一条 产业园区管理实行“区政合一”或“管委会+公司”模式,推行一个管理机构、一套班子、多块牌子的管理方式,情况特殊的可结合实际实行跨区域代管。原则上设区市本级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不超过3个,县(市、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不超过1个。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应坚持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集约高效、产业特色突出的原则,构建“4+3+7”矩阵式园区布局。

第十三条 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集约节约用地,合理控制规模。其区域须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不突破生态保护红线。

第十四条 自治区组织编制全区产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各设区市组织编制本市产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各园区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应当建立产业园区用地保障机制,实行“标准地”供应。支持有条件的产业园区通过收购储备、合作经营、自主开发等方式,对闲置土地、低效用地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再开发。探索推进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第十六条 高标准建设“十有”产业园区。园区基础设施应达到“七通一平”,特殊需要的应达到“十通一平”。

第十七条 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合作共建产业园区,鼓励中央企业、地方国企、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参与产业园区建设。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 产业园区应当依据产业发展规划,鼓励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大、经济效益好、产业关联度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进入园区发展。

第十九条 产业园区应当依法实施市场准入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用地标准等的审查。

第二十条 禁止在产业园区建设下列项目:

(一)采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的项目。

(二)生产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产品的项目。

(三)国家和自治区明令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一条 产业园区应围绕主导产业加强招商引资,重点引进培育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大型企业、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依托地区产业基础和特色资源延链补链强链建链,发展优势产业集群。

第二十二条 产业园区应当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因地制宜发展以高技术、高效能、高质量为特征的新质生产力,培育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新动能。

第二十三条 产业园区应用好用足各类政策,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大力实施“掌上办”、“免申即享”,确保惠企政策“应享尽享”、“直达快享”。

第二十四条 产业园区应按照投资、贸易、消费、资金流动、人员往来、物流畅通等便利化要求,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经营便利地示范区。持续完善园区服务标准体系,推行“签约即服务”、“拿地即开工”、“竣工即投产”等保障服务。

第二十五条  产业园区应健全运行监测统计体系,配备专业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建立流程标准,准确报送信息,及时调度运行。

第五章  考评、分级、退出

第二十六条 产业园区实行综合考评和分类考评相结合,突出规模总量增长和质量效益提升,建立完善以增量增速、亩均效益、集聚集约为主的产业园区考评指标体系。

第二十七条 考评结果作为产业园区政策资源配置、领导班子评价、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产业园区,在财政资金奖励和要素资源安排上给予倾斜。对考评排名靠后的产业园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及时约谈。

第二十八条 建立《广西产业园区目录》,对全区产业园区实施目录管理,根据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和年度综合考评结果,每年更新产业园区名称、级别、面积、主导产业、规上企业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根据产业规模将产业园区分为三级,其中:规上工业总产值300亿元(含)以上的为一级产业园区;规上工业总产值50亿元(含)至300亿元的为二级产业园区;规上工业总产值50亿元以下的为三级产业园区。

第三十条 动态调整园区级别,对不同级别产业园区实行差异化支持政策。突出产业集群化、园区规模化发展导向,鼓励建设高能级产业园区。

第三十一条 实行产业园区有序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

(一)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特别是长期圈占土地不开发或开发程度低的。

(二)年度综合考评排名连续3年为全区后5名的。

(三)工业投资和规上工业总产值连续5年负增长的。

(四)违规运营损害营商环境、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且责令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第三十二条 对退出的产业园区,经批准撤销其管理机构,移出管理目录。原区域仍保留产业发展功能的,将其整合到其他产业园区;不具备产业发展条件的,帮助企业搬迁,及时调整功能规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园区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84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产业园区设立申报提交材料清单

   2.产业园区扩区、调区申报提交材料清单


附件1

产业园区设立申报提交材料清单

一、产业园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包括产业园区名称、基本情况,设立的理由、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产业园区四至范围、规划面积、主导产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数据,以及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完善的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包括发展现状、建设目标、产业发展、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能力〔含循环化发展〕、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及符合要求的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三、所在设区市园区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符合有关产业政策、国家安全、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的书面论证意见及规划图件(无规划图件的可不提供)。

四、经所在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的申报主体用地情况报告等材料(文本、图件及坐标)。文本包括用地情况(选址位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情况、规划面积、四至范围,需明确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未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土地利用现状地类说明、土地权属及面积情况说明、规划统一管理情况说明。图件包括申报主体区位示意图、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依法批准的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件和批准文件。

五、产业园区管理预案。包括管理主体、职能职责、运行方式等。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内容完整、佐证齐备。如存在弄虚作假情况,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申报主体申请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主体责任,且申报主体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设区市2年内不能推荐产业园区申报自治区级产业园区;如已完成办理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且相关设区市2年内不得推荐产业园区设立为自治区级产业园区。


附件2

产业园区扩区、调区申报提交材料清单

一、产业园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包括产业园区名称、基本情况,扩区、调区的理由、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扩区、调区后的四至范围、规划面积、主导产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数据,以及满足本办法第九、十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扩区、调区后总体规划(包括发展现状、建设目标、产业发展、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能力〔含循环化发展〕、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及符合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三、所在设区市园区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扩区、调区后符合有关产业政策、国家安全、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的书面论证意见及规划图件(无规划图件的可不提供)。

四、经所在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的扩区、调区后的用地情况报告等材料(文本、图件及坐标)。文本包括用地情况(选址位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情况、规划面积、四至范围,需明确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未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土地利用现状地类说明、土地权属及面积情况说明、规划统一管理情况说明。图件包括申报主体区位示意图、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依法批准的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件和批准文件。

五、扩区、调区后的产业园区管理预案。包括管理主体、职能职责、运行方式等。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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