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到期专项资金报批及管理办法修订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财预〔2024〕82)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广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桂科政字〔2018〕70号)“第九章 附则”的第四十条修订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桂财教〔2022〕36号)“第七章 附则”的第三十条修订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017年印发的《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桂财教〔2017〕59号)同时废止”。
三、上述条款的修订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